一、保安人員與保衛人員一些企事業法人都有自己的保衛組織,其前身實際就是治安保衛委員會。根據1952年頒布的《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第二條:治安保衛委員會是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是在基層政府和公安保衛機關領導下負責進行工作。如此看來,似乎保衛人員同保安人員十分相似,可是在領導關系上,保衛人員卻與保安人員不同。盡管保安與保衛人員都受雙重領導,但保衛人員的雙重領導只是行政部門的分工造成,而保安人員的雙重領導卻是由企業與行政部門的關系上造成的。其次,二者地位不同。保安人員一般都是保安服務公司的雇員,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關系受《勞動法》調整:而保衛人員情況就較復雜了,在工廠企業中保衛人員同保安人員一樣,受《勞動法》調整但在機關、事業中的保衛人員卻會列入國家編制、享受公務員待遇。還有,二者存在的范圍不同。保衛人員僅存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公有制企業中,而保安人員卻可存在整個民間的安全防范體系中。
二、保安服務業的保安業客體特征及民事責任關于中國保安業的客體具體講就是保安服務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法律上稱為標的。中國保安業的標的主要有人防服務與技防服務兩大類。人防服務,是指運輸、守護、巡邏、防范等合同中規定的各種勞務服務,也就是保安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的人力防范服務。如為客戶提供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押運貴重財物、守衛銀行金庫、重要倉庫、維護企業內部治安秩序等等。技防服務是指保安公司為客戶提供的技術防范服務,如為客戶安裝防盜報警設施、設計防火、防盜工程等等。筆者在區別了保安業主體的特征,以及弄清了保安業標的含義后,認為保安業的客體(即服務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安服務業的保安服務具有涉及面廣、靈活的特點。在傳統的安全防范力量的作用和功能,彌補了我國安全防范體系一直以公安、司法部門為主的缺陷。使整個防范保障系統中,大多數行政職能部門各自為陣,無法達到共同協作的效果。而保安公司提供服務的手段、方法、措施十分靈活,強化了我國民間防范系統形成國國家、民間、個體防范結合,完善了防范機制,銜接了各種層次防范上的空缺,起到了穿針引線拾遺補缺的作用,使整個防范主體形成了有機的網絡,達到了整體防范之功效。
(二)保安服務行為具有專注性和風險性的特點。保安公司根據客戶的要求,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全神貫注、千方百計、恪盡職守地完成任務,除此之外則是超范圍非法經營。由于保安服務與安全防范密切相關,由此又突出了保安服務工作的艱巨性和風險性。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護的對象都是易受不法分子侵害的目標,如銀行、金庫、重要倉庫、集貿市場等。這些場所工作稍有失誤,則損失巨大,保安人員的生命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遭到不法之徒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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